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规定》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规定》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0610c6982ba02a6e207f9c37439f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