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制颗粒剂时可加入适宜的辅料、矫味剂、芳香剂和着色剂等。 二、除另有规定外,药材应加工成片或段,按具体品种规定的方法提取,滤过,滤液浓缩至规定相对密度的清膏,加定量辅料或药材细粉,混匀,制成颗粒,干燥。加辅料量一般不超过清膏量的5倍。 三、挥发油应均匀喷入干燥颗粒中,密闭至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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