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第十二条不同层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内容和重点应有所区别;
初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岗位工作的需要,加强专业培训,充实专业知识,培养独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初级中医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参加和接受中医住院医师培训。
中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本专业工作,学习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增新和拓宽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结合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和研究项目,学习本专业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前沿和有关学科新发展,提高综合工作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其主要形式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专题调研、课题研究、业务考察、专题进修、技术操作示教、撰写论文和专著、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学习以及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同行中医药继续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亦应视为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凡授予学分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均须经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指导委员会(领导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可。
第十四条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需要,首先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