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管辖: 第五条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看、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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