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药事管理与法规 1、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措施 (1)该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 (2)向国外转让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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