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 0.1g,指称取重量可为 0.06~0.14g;称取 2g,指称取重量为 1.5~2.5;称取 2.0g,指称取重量为 1.95~2.05g;称取 2.00g,指称取重量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指重量应准确到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指重量应准确到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确度要求:“量取”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为“约”若干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②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称重的差异在 0.3mg 以下的重量。
③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④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之差进行计算。
⑤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 25℃±2℃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