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诊断标准及其处理原则,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制定食品标准的机构)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立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学、营养学、食品科学、农业种植和养殖、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国家标准的立项、标准文本的技术审查。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制定标准的程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国家标准的建议;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l5日内进行初审,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立项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应当及时提出立项建议并在3个月内组织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查。经审查决定立项的,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决定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机构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制定、修订的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二十七条(制定标准的原则要求)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
第二十八条(食品标准的公布)经食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食品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价)食品国家标准实施后,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工作,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予以修订。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的制定)没有国家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专家,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发挥相关组织的作用)制定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