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各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在会审或函审前组织预审。
必要时,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作为特邀委员参加审查,特邀委员有表决权。
(一)会审是卫生标准审查的主要形式。
强制性卫生标准以及技术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分歧较大的或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多的推荐性标准应会审。
(二)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15天前发出通知,并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特邀委员。
(三)会审程序一般包括:宣布审查要求;起草单位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内容、依据、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会前如有预审,应报告预审结论、争议焦点和主要技术问题;委员提出问题和修改意见;起草单位对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解答;会议主持人归纳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结论和会议纪要。
(四)会审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鼓励委员发表不同意见。每个委员应填写《卫生标准审查意见表》。
(五)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包括:人员出席情况;会议议程;标准审查讨论情况、意见分歧和处理情况、表决结果、进一步修改意见和建议;协调、实施标准的意见和建议;未通过标准的主要原因和处理意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会议纪要应附参加评审的委员和有关人员名单。
会议纪要中审查意见的描述应全面、严谨、准确、详细。
(一)函审应是有限使用的审查形式,主要适用于涉及面小,意见比较一致或者修订内容比较简单的推荐性标准。会审已通过的标准需要复议时,亦可采用此方式。
(二)函审时,由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将函审通知、函审单、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送交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所有成员及特邀委员。
(三)参加函审的人员应按第十条要求认真审查标准,并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单,于函审单上截止日期前寄回(以邮戳为准)。
(一)预审主要是对送审稿中的关键技术问题提出初步评价,力求使有争议的重点问题在正式审议前得到解决。
(二)参加预审会的人员可由部分委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需要,预审会可聘请相关业务领域的专家为主审人(1-2人)。
(三)主审人的职责为认真研究分析送审资料,对关键技术问题进行重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有关建议。
(四)主审人可由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指定,或由标准起草人推荐,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主任委员认可。非委员主审人应受邀参加会审。
(一)通过审查。下列情况的审查结果为通过审查。
2.经审查认为基本符合要求,或虽涉及个别实质性问题,但已在评审期间作了妥善处理,并取得了一致意见。会后略作修改,经秘书处或指定主审人复审后即可报批。
(二)未通过审查
送审稿需要作较多实质性修改的审查结果为未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卫生标准审查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最终的审查结论时,需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的审查结论为“同意”时,方为通过。
会审时委员应在《卫生标准审查意见表》中明确表明审查意见,否则审查结果视为“同意”。
函审时,函审规定时间截止时未回函者,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应根据审查情况填写《标准审查报告签署单》。函审的应填写《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