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欧洲均将职业病的诊断纳入工伤赔偿或保险系统,如1970年,美国国会成立州劳动者赔偿法国家委员会,并于1972年向国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列举了现代工人赔偿规划的目标,提出将所有的工伤和职业病纳入赔偿系统。欧洲丹麦也设立国家工伤委员会,负责工伤和职业病的诊断与赔偿。
委员会为了使工伤赔偿系统能够象确认工伤事故一样来“诊断”职业病,必然要求职业病与工伤一样具有明确的职业相关性。但对于判定人员来说,建立疾病的因果关系是困难的,尤其是判定工人的疾病是由工作有关的因素引起或加重的。
职业病与外伤不同,外伤的因果关系明确,而职业病的因果关系,即疾病与接触物质或工作条件的关系不容易搞清楚。职业病发生缓慢,其症状容易与年龄、吸烟和饮酒等因素相混淆。另外,接触史通常不易获得或获取不完全,每一个体对接触同一致病物质会有不同的反应,工作外的接触也会成为疾病和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些仅仅是判定职业病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部分因素。况且职业病的“诊断”还涉及临床医生、工业卫生医生、法律工作者和政府官员等各类专业人员以及信息支持系统。因此,职业病不能单靠诊断(diagnosis)来确认,它超越了临床医生的业务范围,国外使用“decision-making”(判定)一词说明这是一个严格的司法程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为了帮助政府部门、医生和其他职业病赔偿机构及时又科学地判定职业病,美国由CDC下属的NIOSH负责编制指导性文件。这种指导性文件主要提出判定职业病的原则与方法。我们可以通过对这类文件的具体内容来了解美国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
NIOSH于1976年出版了“疾病与工作关联指南”,1979年作了修订。其目的是为政府部门、医生、负责判定职业病的有关人员和其他职业病赔偿机构提供帮助。指南描述了医学、职业和其他有关证据的收集、组织和评价方法,用以判定个人某种疾病与工作的关系。
NIOSH提出判定职业病的3个基本条件是:
3)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某种疾病是职业引起的,而不是非职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