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早发现。区卫生防疫站要加大对伤寒、副伤寒疫情的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及时发现病人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级医疗机构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和观察,要严格按照GB16001-1995《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依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等特征尽早做出诊断。凡不具备实验室检查条件的医疗单位,要将临床诊断病例的相关标本及时送区人民医院或临沂矿务局中心医院确诊。
2、早报告。各级各类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是伤寒、副伤寒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伤寒、副伤寒确诊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城镇12小时内,农村24小时内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出传染病报告卡。我区已于7月22日在全区实行零病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要安排1名专职统计报告员,每天定时统计、汇总并及时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疫情。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疫情。各街道办事处、各村居负责本辖区的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卫生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伤寒、副伤寒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对病家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详细观察,了解污染范围和继续传播的可能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区卫生防疫站立即组织消毒知识的培训,加强指导。对疫点进行消毒:对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用含氯消毒剂(84原液或漂白粉)按1:20的比例混合,充分搅拌,放置2小时消毒。病人污染的器具用0.5%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消毒。病人污染的衣物用0.5%的84消毒液或0.2%的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消毒。被污染的地面、垃圾等用0.5%的过氧乙酸喷洒。住院病人的隔离消毒由医疗机构负责,院外疫点由各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进行消毒处理。对密切接触者(病家成员、病人陪伴者、聚餐的参加者等)进行登记,并进行医学观察。观察期限以最后接触之日起计算,伤寒23日,副伤寒15日。医学观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早期症状及体温测量等,医学观察由各村居乡村医生负责,各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负责督导检查,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医学观察工作的领导。
3、早隔离。各医疗单位对伤寒、副伤寒病人及时采取规范治疗措施,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所有确诊病人一律到具备收治条件的正规医院实行住院隔离治疗,不得放在门诊处置或院外治疗。病人经正规治疗临床症状完全消失后2周或临床症状消失停药1周后,粪检2次(间隔2-3天)阴性,方可解除隔离。若病人隔离期未满已出院的,由病人所在单位或村居负责病人的隔离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负责采样并送检,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隔离、采样工作进行督导。医护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4、早治疗。一旦发现伤寒、副伤寒疑似或确诊病人,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要根据药敏实验的结果,选用敏感药物对病人进行治疗,避免因不正规的治疗而转为慢性带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