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根据试点企业基本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意企业参加试点工作并反馈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相关企业按照产品注册申报程序及有关要求开展产品研发和相关试验验证等工作,准备相关申报资料,提出产品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程序不减、标准不降”的原则,加快开展产品审评审批工作。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具有以冬虫夏草替代品为原料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可以按照变更程序及有关要求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五)相关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内容组织产品生产,并于产品批准每届满1年,按照试点内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试点工作报告。同时,还应提交冬虫夏草原料采购的证明文件、冬虫夏草的使用流向及相关产品销售额等资料。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企业提供的试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相关企业继续开展试点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要求相关企业停止试点工作,注销相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七)试点期间,对于试点企业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负面报道、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制假售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责令相关企业停止试点工作,注销相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并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