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在长江三峡燃煤污染型氟中毒防治措施研究和饮水型与燃煤污染型氟中毒同步流行病学调查对比分析工作的基础上,查阅了国内外有关防治及研究资料,并参考有关标准而编写的。
本标准代替《地方性氟中毒防治工作标准(试行)》(中地办发〔1981〕6号)中的病区划分标准。原标准环境氟含量指标中只有饮水氟含量,只适用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划分,本标准根据我国病区类型复杂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增加了缺损型氟斑牙患病率和总摄氟量,制定出既适合于饮水型病区的划分,又适合于其他类型病区的划分。本标准采用了原标准中饮水含氟量的指标,因为该项指标经多年防治工作实践证明,对不同程度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划分是适宜的客观环境指标。
本标准由中国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氟病研究所负责起草,由中国医科大学流行病教研室、河北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江苏省卫生防疫站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富、戴国钧、杨世明、顾諟栋、滕国兴。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确定和病区程度的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以自然村(屯)为单位的饮水型和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确定和病区程度的划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医`学教育网整理。
3病区确定与划分条件
3.1.1当地出生成长的8~12周岁儿童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
3.1.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含氟量大于1.0mg/L;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由于燃煤污染总摄氟量大于3.5mg.
3.2.1轻病区
a)当地出生成长的8~12周岁儿童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
c)饮水含氟量大于1.0mg/L或总摄氟量大于3.5mg.
3.2.2中等病区
b)经X线检查证实出现中度氟骨症患者,重度氟骨症患者小于2%医`学教育网整理;
c)饮水含氟量大于2.0mg/L或总摄氟量大于5.0mg.
3.2.3重病区
c)饮水含氟量大于4.0mg/L或总摄氟量大于7.0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