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防御部门应将除四害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管理。对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撤迁、新建、改(扩)建的施工工地,在施工前、施工后及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除四害工作,四害密度应该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内。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自行实施除四害措施的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体工商户医`学教育网整理,可委托除四害机构代为承担,并支付相应的药物和劳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市爱卫办会同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办负责辖区内除四害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并组织从业人员的知识培训,各级卫生防御站负责对所服务单位的仿制效果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灭鼠药品,必须经市卫生防御机构检测合格,报经市爱卫办审查同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剧毒急性鼠药和每有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厂名的灭鼠药和卫生杀虫剂。
第十六条 市和区市县在组织除四害活动时,应统一使用市爱卫办规定的药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市和区市县、街道(镇)设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卫生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分别由市和区市县爱卫会任命。
第十八条 除四害监督员的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