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承办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单位、有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反馈机制。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的承办单位、卫生行政部门、接待单位、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对涉及重要活动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活动具体承办单位、接待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和卫生规范要求,在活动期间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在重大活动保障中,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医学教育`网整理,工作失职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完成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工作,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的有关工作指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接待(服务)单位:包括提供会议、宴会、饮食、活动和住宿等场所及相应服务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餐检:在重大活动期间,为保障参加活动人员在接待单位的饮食卫生安全而进行的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