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医疗机构等级的专门机构,由卫生、财政、物价、人力社保、科技、编委办等部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民主评议制。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设省、市两级,日常工作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同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评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实行分级负责,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医疗机构等级的评审及认定工作,市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二级乙等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评审及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三个评审办公室。第一办公室负责综合、专科医院的评审;第二办公室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中医专科医院的评审;第三办公室负责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各办公室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报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市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置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日常工作及一类、二类指标的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等级评审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由行业协(学)会和医学院校专家组成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承担《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的修订工作;参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员的培训工作;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业务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库,评审时由办公室随机从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若干个专业检查组,具体开展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专家库成员应由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悉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组成,聘期为一个评审周期。省、市专家组成员可交叉兼任。与申请评审的医疗机构有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