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法-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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