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铅锌冶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和现有企业的管理、设计、建设、生产、科研等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适用于铅锌冶炼工业,包括以铅锌原生矿为原料的冶炼业和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铅锌再生业。
(三)铅锌冶炼业应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的力度,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水平,加快淘汰低水平落后产能,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区、蔬菜基地、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养殖基地、城镇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防护区内,要严格限制新(改、扩)建铅锌冶炼和再生项目;区域内存在现有企业的,应适时调整规划,促使其治理、转产或迁出。
(五)铅锌冶炼业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采用一级标准或更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改建项目的生产工艺不宜低于二级清洁生产标准。企业排放污染物应稳定达标,重点区域内企业排放的废气和废水中铅、砷、镉等重金属量应明显减少,到2015年,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率要达到100%.
(六)铅锌冶炼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要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以清洁生产为核心、以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重点、以可行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为支撑、以风险防范为保障的综合防治技术路线。
(七)鼓励企业按照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的要求,采取铅锌联合冶炼、配套综合回收、产品关联延伸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九)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铅锌冶炼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和健康风险。对新(改、扩)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在地的自然条件和环境敏感区域的方位,科学地设置防护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