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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