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标准宣传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卫生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卫生标准宣传培训计划,保障经费投入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卫生标准宣传培训应当突出重点,区别不同对象提出卫生标准宣传培训要求,重点做好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宣传培训。
第十八条对卫生部下达的有关具体卫生标准宣传活动及相关工作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落实,并根据地方特点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应当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与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相结合。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业务确定本单位卫生标准宣传培训的内容,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
对卫生部新发布的卫生标准,医疗卫生单位原则上应当在相关卫生标准实施前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开展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应当为省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卫生标准宣传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三条卫生部网站和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提供卫生标准文本,可以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