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6.29实施——2002.9.1废止。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2.20通过——2002.9.1实施。 3、医疗事故的基本构成要件: 必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 行为主体违法。行为主体主观存在过失、并构成人身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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