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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