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县级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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