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孕妇孕产期保健相关规定》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孕妇孕产期保健相关规定》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091ae410fb6d87f677708d23a3ca0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