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核对时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有如下要求: 第十条 医疗机构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对,核对时限要求如下: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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