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申办美容医疗机构的条件规定如下: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树图思维导图搜集|整理;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对申办美容医疗机构的条件规定》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对申办美容医疗机构的条件规定》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d8a838012a7d7d7b9efd80b0b472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