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机构中医疗技术登记的撤销情况,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已经准予登记的,应当及时撤销医疗技术登记: (一)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规划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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