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全面正确履职。制定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依据、承办机构、公开形式、公开内容、风险级别,并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接受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2.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决策和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系统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将行政审批标准、程序等同时移交,并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能力建设和衔接。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以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审批权力“三集中”为抓手,实现行政审批“一个中心对外,一个大厅办理,一站式办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管理真空;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督促衔接落实。
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优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科学划分执法权限,提高监管效能,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加强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积极推进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规格、编制、素质和人员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增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技术支持能力,落实经费保障。
5.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性收费、行政检查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卫生计生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制定行政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种类、幅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深入开展执法稽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监督举报案件及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投诉,依法查处和纠正行政不作为、越权执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执法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全国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完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6.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政府内部监督中的作用,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积极配合和支持司法机关对涉及卫生计生系统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尊重并执行法院的相关生效裁判。
7.全面推进卫生计生政务公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全面公开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推进办事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向社会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有关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