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管理暂行办法设置审批: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 第六条 血站设置: (一) 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负责指定的服务区域的采供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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