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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