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 (一)化妆品经营者(含批发、零售)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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