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急救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迄今为止在我国,各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和各级部委项目中,鲜有急救方面的课题。各项攻关项目中,基本以疾病为基础,而不是以综合抢救为基础。
(2)在发达国家,急救医学是一门独立的专业。这一专业有庞大的各类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除急救工作本身外,对全社会的培训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在全国各地,都有专门的培训队伍为不同对象提供不同标准的培训课程。对某些人员如警察、消防员、社区工作人员,这种培训是强制的。国家提倡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培训课程,普遍存在救死扶伤的社会氛围,公众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很高。我们目前没有真正形成在这一意义上的急救医学专业队伍。很多组织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等曾做过一些兼职的培训,但限于人力和其他本职工作,很难做到全民普及。
(3)在我国,第一目击者为心搏骤停者实施心肺复苏还存在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即进行心肺复苏的资质。在上述发达国家,被培训者经过考核合格后,将发给具有法律效应的执照。在操作前,若有亲友或其他人员在场,可以出示执照后进行抢救(证明自己是合格的抢救者)。其后若有纠纷,这一操作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国,迄今为止没有这一法律上的保障。这一缺陷极大地限制了心肺复苏在我国的普及。第一目击者即使经过培训,也不敢轻易进行操作,生怕事后惹上是非。即使是警察和消防员,对此也敬而远之。我国的有关部门应该抓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才能促进心肺复苏在我国的发展,进而使广大的猝死患者得到生还的机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心肺复苏在理念和方法层面都有了巨大的进步。其中之一是突破了初级心肺复苏是所谓“徒手”心肺复苏的概念,并引入了公众操作自动体外除颤器(AED)这一大胆的做法。鉴于心搏骤停中大部分是恶性室性心律失常,单纯心肺复苏很难将患者抢救成功。已有很多治疗证实,如果能在短时内给予电复律,将明显提高抢救成功率。基于这一理念,在上世纪末,出现了自动体外除颤器。这种仪器简便易用,可自动识别并转复心律。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在公共场所和社区配备了这种除颤器。我国在少数机场和商场也开始配置。但由于患者发生心搏骤停的场所不定,要想覆盖这些场所,除颤器的配置需要有相当的密度。这需要巨大的经济投入,而且不能简单追求经济回报,要达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路要走,但这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
(5)心肺复苏是一个连续的链条。进行了初级心肺复苏后,必须进入后续的高级心肺复苏,其中包括对心肌梗死和卒中的急救。这些需要建立一个包括院前-急救车-急诊室-ICU(导管室)完整的急救网络。这个链条要打破我们现在的医疗救治体系,重新按照新标准建立。以心肌梗死的急救为例,要求医院建立具有前连后续功能的胸痛中心,并接受全国相应协会的资质认定。这一组织形式的唯一目的是使患者在最短时间内接受到最适合的治疗。
总之,鉴于现在猝死的疾病特点,心脏病急救具有特殊的内容,其专业性质不同于其他医学专业。只有在管理部门的主导下,加大投入,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建立专业队伍,健全相应法律法规,才能使我国的心脏病急救逐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