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有退出机制,让投资者有利益回报,社会资本帮政府做事情,政策上应该允许按照企业模式给投资人以回报。”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副董事长、原院长邵竹平说。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
按照现行的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是用于投资者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不能用于投资者回报,也不能为其职工变相分配,所有利润和盈余只能投入到机构的再发展中,用于购买设备,引进技术,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按照国际的做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特点是投资者不得分红,没有资产索取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鹏说。
由于2003年开始的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不少国企医院从母体剥离出去。
“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失去国有身份,变成雇员,或直接买断,对职工来说很难接受,所以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主辅分离都采取员工集体持股的改制模式,比如中石化系统医院改制采取股份合作制。”朱恒鹏说。
然而,由于改制时医院仍然都是保持非营利性,且不少医院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因此医院后续每年的收支结余几乎全部投入发展,职工持有股份却没有收益。
近两年来,这些职工陆陆续续地开始退休,非营利性医院决定了他们的股份不能分红,因此他们就无法拿回属于自己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
这种员工百分百持股、又不得分红的模式,使得改制医院不得不通过引入外部资本、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二次、甚至三次改制。
而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在2003年开始的国企主辅分离改革,上述现象非常普遍,不仅中石化系统,包括很多矿务局职工医院、中石油系统职工医院都面临此问题。而这些医院的规模,小到三五百职工,大到两三千职工都有。
近几年,部分省市如安徽、江苏等地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上,提出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资人,可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不过去年8月北京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又称“京十八条”)规定,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除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机构的继续发展。主体变更时,增值部分应留在原机构中。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这意味着,不管医院股权是否转让,只要是非营利医疗机构性质,股东们平时不能分红,撤出时也不能带走“利润”。
地区间的政策差异,对社会资本来说,无疑成为进入医疗市场的一个“屏障”。
“我国没有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传统,社会资本没有举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愿望。所以,医改制度的安排,必须要尊重一定的发展路径。”朱恒鹏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配套的是法人治理结构。
“有利于非营利性机构健康发展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中国没有基础。这种情况下,鼓励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很多困难。这意味着,让投资人以捐款的方式办医疗机构。而这一定程度上逼迫出资人以其他方式变相分红、转移资产。朱恒鹏坦言,目前,很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存在变相分红、转移利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