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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