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管预备扩大究竟该扩多大?临床上看到很多医生都很随意,我见过很多医生告诉我,后牙根管预备到25号就可以了,最多也就到30号了。其实,我们讲根管扩大是不合理的,更准确地讲是根管清理成形。成形的目的在此不重复了,各位可以参考一下教科书上都有,很清楚。对于究竟该将根管预备到多少号,这才是我们最关心的。教科书《牙体牙髓病学》第二版(樊明文主编)给我们的答案是:“若以牙胶尖根管糊剂充填,根管比原来直径至少应扩大3个器械号,或用标准器械扩至40号。”
对这一答案很多人可能并不是太认同,可是我要说,它的确是一个能够写入教科书中很经典的叙述方法。为什么呢?很多人不太了解这其中的原因,在此,我们可以加以补充和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解决第一个问题,“根管比原来直径至少应扩大3个器械号。”这是第一个衡量根管扩多大的标准。可是问题在于我们该如何来判断“根管原来的直径”呢?解决了这个问题,概括多少就清楚了。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当第一根放入根管内能获得正确的工作长度,并且有一定阻涩感的器械,这根器械的直径代表了根管原来的直径。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我们认为你已经找到了原来的根管直径。假如你初始器械是8号,没有阻塞感,但可以获得工作程度,不算,再用大一号的10号器械,有少量的阻塞感,并获得了工作长度,那么这个根管原来的直径用10号代表。再往上扩大3个器械号,就应该是25号。
从上面的例子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用“根管比原来直径至少应扩大3个器械号”这一标准,最小我们有6号和8号的,岂不是最终的器械号甚至可以小于25号?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接下来我们还要提出第二个标准。教科书上的第二个标准是“或用标准器械扩至40号”。为什么我们要把第二个标准定为40号呢?30号或者再小一点可以吗?这个标准的确定是有依据的,不是随意确定的。通过对牙齿根尖解剖的研究,根尖孔开口通常不小于30微米。我们可以认为一般的根尖开口都要大于30微米,这相当于30号根管预备器械的尖端大小。因此30号器械进入后对根尖位置基本没有清理成形的效果,当我们增加到40号时,就可以对根尖区产生作用了。所以这个第二标准40号就这样定下来了。
那么,我们已经理解了根管扩大的两个标准,究竟我们该如何来确定我到底该遵循那个标准呢?临床如何来把握呢?这也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再回过来看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如果我们用在细小根管上会出现什么问题?预备后的根管太细小,不利于我们严密充填。这样就不符合我们根管预备成形的目的。所以对细小根管我们不适合选用这一标准。反过来对于比较粗大的根管,比如上颌第一恒磨牙的腭根,根管原来的直径可能就已经是30号或者40号了,这时使用第一个标准,我们就应该扩到45号或者55号。第二个标准我们可以用在细小根管上,而用在粗大的根管上显然是不合适的。
至此,我们对于教科书上给出的两个标准都已经讨论过了。事实上,临床中我们还是不能完全机械地来套用这两个标准,尤其是第一个标准。第一个标准的表述非常严谨,他有了“至少”两个字。很多时候我们会忽略这两个字,就把它作为一个定量的标准,这是不对的。在根管系统腐质比较多的时候,我们需要扩大不止3个器械号,直到腐质清理完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