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之后很多打工人愤愤不平,因为自己的公司也是这样,但是又不敢去鸡蛋碰石头
但也有开公司的看到了,觉得公司也很委屈,一不小心又犯法,一朝回到解放前。
先看案例中提到的《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这个比较特殊,也就只有深圳有这样的规定。
规定“工资支付的周期不可以超过一个月,并且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可以超过支付周期满了之后的第七天。
如果说用人单位因故不能按时在约定的支付日支付,那可以延长五天;
如果是因为公司经营困难,还要再延长的,就要征得工会或者本人的书面同意,延长到十五天内支付”
这个意思也就是说:深圳的企业,必须赶在第二个月的7号之前把工资发了。
如果有特殊理由,那就延迟5天,也就是第二个月12号前要把工资发了,但前提是要工会或本人书面同意。
再如果经营困难,面临倒闭,那就要经过工会或者本人书面同意以后,最迟在第二个月的22日前把工资发了。
所以上面那个案例里20号发工资,可以判定为拖欠工资。
所以这54481.7元,判的有理有据,这同时也给一些天天想拖工资的公司敲响了警钟。
有些法盲老板可能觉得,晚一点发工资,那笔钱还能自己放着利滚利多一天,或者有更嚣张的,直接就不给你买五险一金,合同都不签。
之前还有一个玄学的面试判断公司的说法,问对方发薪日啥时候。
甚至还有一些网友整理出来了各大公司发工资的时间,难道上面的玄学说的是真的?
如果你的公司也在深圳,可以跟这个案件里的员工一样,给老板上一课!
为了避税,将工资分批分不同公司把你的工资打给你,虽然金额是没错,但是万一哪天要劳动仲裁,就会有极大的争议,你很可能会吃大亏。
至于其他地区发放日期没有严格规定,只要不拖欠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