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比如根据来源于A 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其抵免限额计算方式如下:
对于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可以根据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进行计算。按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可以先对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进行单独计算,再加上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可以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对于经营所得,首先按照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居民个人来源于A
国的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 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应当按照来源于A
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A 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计算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实际就是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