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坏帐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的时候才可以税前扣除。
纳税人的坏账应该在原则上扣除的实际数额。报经税务管理机关进行批准,也可提取坏帐准备金。
提取坏账准备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从坏账准备中扣除;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坏账的部分,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当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可以提取坏账准备批准,除非另有规定,坏账准备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千分之五的应收账款余额。计提企业坏帐损失准备的年末应收帐款是纳税人因销售管理商品、产品或提供技术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服务客户或接受中国劳务的客户进行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结束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账款债权问题以及公司关联方之间的任何经济往来帐款,不得进行提取坏帐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不得认定为坏账。
(二)计提坏账准备,有限的金融保险企业 纳税人企业可按年末进行放款余额的一定时间比例可以提取,用于核销其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
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提取呆帐准备金要求纳税人可以扣除。提取呆帐准备金的具体工作标准,一般通过企业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进行放款余额的1%实行贸易差额作为提取;农村城市信用社呆帐准备金按年末公司放款余额的1.5%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