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企业集团主体之间如果签订了存在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按规定交纳印花税;如果属于内部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又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规定,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填开的调拨单如果明确了双方之间的供需关系、具有合同性质的,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作为部门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可见,印花税的缴纳是依据行为征收的,如果签订的凭证属于合同性质,就需要缴纳印花税,即使是总分公司之间也不能例外。
由于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因此,总分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