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的直接投资。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已作出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及相应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但这笔资金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情形,也不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要求,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