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凭证自行及时申报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这时纳税人自行计算缴纳税额,并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另外企业也可以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发生应税行为的时候,自行计算缴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每枚税票的骑缝处要盖戳注销或者划销(注意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比如签订的购销合同,就是按照合同上的金额乘以0.3‰的税率计算出应该缴纳的印花税金额。
2.汇总缴纳按月申报。这种方式适用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情况,又或者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印花税汇总缴纳。纳税义务人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申请用交款书,再将其一联粘贴在凭证上一起缴纳,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给纳税人。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国外合同使用贴花。如果在国外签订合同又在国内使用的要缴纳印花税。自行贴花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汇总申报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汇总登记的次月15日内。
4.核定征收按月(季)申报。如果你的单位是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一个月,但是税额较小的,由税务机关确定是否改为一个季度。
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