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月1日开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应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对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根据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2、对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而言,对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应当按照4%征收率对增值税进行减半征收。
3、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来说,如果是对
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则征收增值税的时候是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减半征收。
如果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金进行销售时,则按照适用税率对增值税进行征收。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4、如果纳税人是对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那么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其增值税是按照简易办法进行减半征收,税率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