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年度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允许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