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土地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应当计入相关的土地成本进行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购买土地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直接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收到年财政局返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时,应作相反分录:
2、其他企业
如果按旧会计准则,缴纳时,计入“在建工程”的,则冲减“在建工程”科目。
1、工程已完工但尚未投入生产经营,公司在实际补缴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2、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在实际补缴税款时,会计分录为:
企业多缴税款,在收到退税时,可直接用“红字”冲减。
3、工程尚未完工,企业在收到退税款时,作以下会计分录:
4、工程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那么企业收到退税款时,可作以下分录:
6、工程已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则公司在缴纳滞纳金时,会计分录应为:
注: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企业,也不存在相应的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