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已经缴纳进口关税的,在境内经过加工、制造或修理后又重新出口的,海关退还全部或部分原来已缴纳的关税税额。国际上很早就普遍采用复出口退税制的管理制度,对于不具备有效的保税条件、又不易管理的分散加工的进口料件,可以保证严密监管。防止借进口货物加工的名义偷税逃税。但是有关加工企业要先行支付税款,因资金被占用,加工企业在加工期间的利息成本会增加。我国目前适用此规定的仅对曾有违反海关法行为或长期不履行核销义务的加工企业的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等。那么复出口退税要怎么办理呢?原纳税人要向原征税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办理复出口手续,办理完成后,海关根据实际出口货物所消耗的货物数量,核定可以退还的关税税额,并填发收人退还书给原纳税人。纳税人带齐资料向指定银行办理退税手续即可。
相关规定:《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