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明确了这种合作方式,这种合作形式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通过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主体、自然人,属于民事合同。
这种也是目前很多税筹公司在做的,通过转化劳动关系成合作关系,改变用工关系来进行税收筹划。
将公司内的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发包给相关的机构或者个人,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职能工作内容。
劳务外包其实是一个大概念,在36号文附注也找不到对应的税目,如何看一种劳务外包属于哪个税目应根据不同的外包业务的要求。
劳务外包如果是发包给建安行业,实质就是建筑劳务分包,那么这样就按照建筑业税率9%计税。如果是劳务外包给机械加工,那就是属于外协外扩,按照加工修理修配税率13%计税。其他的劳动力外包就属于人力资源服务税目下,按照6%计税。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又不同,劳务派遣提供派遣工,而劳务分包提供的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对劳务派遣而言,只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派遣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与劳务派遣公司不相关;
对劳务分包而言,发包方需要的是分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结算方式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分包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结算方式是工作完成量乘单价。
比如公司找个单位帮忙看管仓库,我不管你派多少人来,我只和你签订这个服务的合同,你的工作就是按合同把仓库看管好,至于你的人什么时候上班,工作怎安排,我不负责。
但是我们知道,这些劳务公司其实本身也是涉及用工,他们的雇员其实也是没有解决个税和社保的问题。
但是如果他没有再雇佣,每个个人就是一个合作主体呢?比如每个个体都是个体户,这样是否可以通过核定个税、灵活缴纳社保方式解决个税、社保问题了呢?然后个体可以开票给平台解决成本发票的问题了呢?
当然,好像跑车的好像也没这么干,没见谁去成立个体开票的,而且你相信,全国这么多跑车的人,每个人都这样去干,效率得多低下?
那能不能有个专门的公司来运作这个事情?也就是帮这拨司机把这个事情做了,这个专门的公司通过承接平台的业务,再分包给每个司机,然后再批量帮助司机处理个人的成本票、个税、社保问题,比如通过批量将这些司机注册成个体户,通过核定个税,灵活缴纳社保方式解决自身的成本。
在新行业,新状态下,外卖和打车平台究竟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以上都是小编的个人思考,仅供参考,当然也很想知道到底平台公司的财务是怎么解决这些问题的呢?还请行业内不吝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