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项税额准予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及按规定的扣除率来计算:
1、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的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所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是从销货方取得的。
2、
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时候,对于向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支付的借款,其进项税额按照所取得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的10%比例进行抵扣。
3、对于免税粮食的购进( 中国粮食购销企业),其进项税额可按照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10%的比例进行抵扣。
4、对于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其中不包含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其进项税额按照普通发票上的运费及基金金额7%的比例进行抵扣。
5、对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免税废旧物资(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其进项税额可按照相关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0%的比例来计算。
6、企业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进行购置,其进项税额可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依据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