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购进货物、无形资产等。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还有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但并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扩建、新建、改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四)购进的贷款服务、娱乐服务、餐饮服务以及居民日常服务。
(五)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需要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
(六)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方式为现金赔付),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因而不得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