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出具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纳税人取得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日起30日内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
(4)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独立财务核算、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支付合同费用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合同租赁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者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外出经商累计超过180日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出具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