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福利费,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2、工会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
3、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补充养老保险,税法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调增;
5、补充医疗保险,税后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调增;
6、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非关联方),税法准予扣除的为按照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纳税调增;
7、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关联方),税法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除了满足第6条的规定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债资比(债务投资和权益投资的比值)的要求(2:1或5:1);
8、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同时有限额的要求,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和实际发生额的60%中的较小者;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准予扣除的限额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或30%);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10、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法准予扣除的金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
1、会计准则规定不做视同销售,但是税法规定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要按照税法规定确定视同销售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成本,收入调增,成本调减;
1、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的财物的损失,税法不准予扣除;
2、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比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准备等;
3、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4、直接捐赠的支出(除另有规定),捐赠需要经过被认可的的公益性捐赠机构,才可以在不超过限额内享受扣除;
6、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向非个人代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