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第一,如果客户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就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第二,如果客户是个人,但属于“买赠”情形,也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只要第三种,给予个人,并非“买赠”的赠送,才需要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某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格 11300 元,公司把这台电脑赠送给个人客户。
第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客户获赠电脑属于“偶然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不会要求客户交钱以供报税,因此该笔税款一般是由公司承担,在账务处理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公司赠送给客户笔记本电脑,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而视同销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购买笔记本的进项税额1300元可以抵扣。